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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10号

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柏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柏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10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吉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振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柏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小长,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柏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柏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3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7元、执行费88元,但被执行人江西柏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至今分文未付。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