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汉葭街道大转盘金山广场C栋5楼的“异次元网吧”观看被害人向甲玩QQ飞车游戏,因王某甲说向甲打游戏打得不好而导致两人产生争执,后王某甲喊向甲出去练一盘,于是王某甲、向甲、夏某某等人便来到网吧外面的电梯通道处,王某甲转身面向向甲,并拿出一把弹簧刀朝着向甲站立的方向乱舞,将向甲的颈部划伤。经彭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16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彭水县公安局汉葭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向甲达成和解协议,向甲对王某甲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因将被害人向甲打伤一事,于2015年12月23日被彭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彭水县公安局后于2016年4月22日撤销该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向甲的陈述;证人夏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甲赔偿被害人向甲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