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家文,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常胜,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家文与被执行人常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3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常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胜偿付申请人罗家文10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9844元、执行费12400元。但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常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执行到位。2016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罗家文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浩
审 判 员 文罗生
代理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郑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