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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174号

李宗娜与梁秋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宗娜,梁秋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174号

原告:李宗娜,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梁秋贵,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李宗娜与被告梁秋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宗娜于2016年07年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秋贵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宗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娜撤回对梁秋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宗娜负担。

审判员  杨万方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