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174号
原告:李宗娜,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梁秋贵,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李宗娜与被告梁秋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宗娜于2016年07年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秋贵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宗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娜撤回对梁秋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宗娜负担。
审判员 杨万方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