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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290-2号

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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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90-2号

申请执行人: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耀林。

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法定代表人:汪东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14)洪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603828.69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2日止以5253828.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5月19日止以4753828.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13年5月2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4603828.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

二、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0670元,本案执行费48944.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