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058号原告曹锦丽,女,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周山山,男,住址不详。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专利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曹锦丽诉被告周山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锦丽于2016年7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锦丽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锦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锦丽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牛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