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2民初185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险峰,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系被告之父。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险峰、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上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6日生育长女陈某丙,2011年12月24日生育次女陈某丁。婚后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6月原告搬出单独居住。原告曾于2013年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被告因猜疑原告与他人有作风问题,2013年10月8日因伤害陈某戊(原告的发小)并致其死亡而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无期徒刑,现判决已生效,被告在富平监狱服刑。
原告与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陈某丙、陈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被告陈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9月上大学期间自由恋爱,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1年10月16日生育长女陈某丙,2011年12月24日生育次女陈某丁。后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8月14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52号判决书驳回原告吴某某诉讼请求。2013年11月11日被告陈某甲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2014)西中刑一初字第00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刑三终字第0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陈某甲上诉,维持原判。经查双方无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52号判决书、(2014)西中刑一初字第00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陕刑三终字第0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主,本案中,原告曾于2013年提出离婚,法院未予准许,但双方感情未予改善,现原告再次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一节,宜从双方实际情况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由原告抚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婚生女陈某丙、陈某丁由原告吴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朝霞
代理
审判员 刘 可
代理
审判员 周 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香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