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4号原告魏善超,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珉尔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茆圩乡张湾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庄昌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井虎,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善超诉被告江苏珉尔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善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魏善超负担。
审 判 长 王 振
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
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飞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