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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恢140号

王艳青与周福星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青,周福星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王艳青,现住长岭县八十八乡五十九村。被执行人周福星,现已服刑。申请执行人王艳青,依据本院发生法律的(2001)松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请求本院按判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4742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福星未婚,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周福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现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