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066号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南新村一区商住综合楼17幢102室(4)。法定代表人宋翠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华东,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祥明。
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祥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守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