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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恢263号

于桂荣与吴士彦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桂荣,吴士彦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荣,住扶余县。被执行人吴士彦,男,1958年3月1日生,现服刑。上列当事人间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院(2002)松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12月1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士彦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执行人吴士彦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