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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07执恢321号

松原市建筑总公司与松原市力车厂建筑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原市建筑总公司,松原市力车厂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吉07执恢32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建筑总公司

被执行人:松原市力车厂上列当事人间建筑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11月14日作出(1996)松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松原市建筑总公司于199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回款合计100,000.00余元,其余欠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松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