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吉07执恢32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建筑总公司
被执行人:松原市力车厂上列当事人间建筑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11月14日作出(1996)松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松原市建筑总公司于199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回款合计100,000.00余元,其余欠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松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