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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24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张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张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住所地。

负责人:张曼,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雷,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