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262号
原告:东阳市葛山镇盛发钢管租赁站
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东阳市葛山镇盛发钢管租赁站和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胡学亮
审 判 员 刘建挺
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德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