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马勇,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洮南市。被执行人任浩,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洮南市。马勇与任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勇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任浩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浩于2016年7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勇欠款人民币1700.00元,于2016年9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勇欠款人民币2000.00元。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任浩现外出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任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任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李 晖
审判员 金玉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何秋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