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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35号

马勇与任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勇,任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马勇,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洮南市。被执行人任浩,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洮南市。马勇与任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勇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任浩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浩于2016年7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勇欠款人民币1700.00元,于2016年9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勇欠款人民币2000.00元。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任浩现外出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任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任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李 晖

审判员  金玉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何秋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