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626行初13号原告梁贵英,女,41岁,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联系方式189XXXXXXXX原告薛迎山,女,40岁,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联系方式182XXXXXXXX被告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联系方式7220168法定代表人赵文斌。2016年6月28日,本院收到薛迎山、梁贵英的起诉状。起诉人薛迎山、梁贵英诉称,2015年9月15日,邻居通知起诉人薛迎山、梁贵英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地里有高低不同的樟子松树苗共35885朱,还有沙柳。2016年4月13日,通知起诉人领取征地补偿通知书,要强行征收起诉人的土地,并于2016年4月14日收到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起诉人薛迎山、梁贵英认为乌审旗国土资源局没有和村民开会商量土地征收问题,也没有和起诉人薛迎山、梁贵英正面协商过的情况下就强行征收土地行为违法。乌审旗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补偿金不符合实际市场价格,认为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已经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请求:1、土地按国家标准做出公平标准。2、我们一家人现在已成失地农民没有固定收入需安置。3、樟子松树苗依据鄂尔多斯市2015年9月份信息价计算补偿费为543160元。4、误工费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6月23日,合计82800元。围栏、沙柳等赔偿待定。
本院认为,首先起诉人薛迎山、梁贵英的诉讼遗漏了共同被告。其次起诉人薛迎山、梁贵英的诉讼请求(一)不具体、不明确,请求(二)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土地权利人应当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薛迎山、梁贵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图 亚
代理
审判员 呼 和
代理
审判员 南 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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