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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恢279号

中国工商银行乾安县支行与乾安县五金交化工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乾安县支行,乾安县五金交化工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2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乾安县支行

被执行人:乾安县五金交化工公司上列当事人间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松经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乾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对保全财产折价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院裁定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松经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