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2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乾安县支行
被执行人:乾安县五金交化工公司上列当事人间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松经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乾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对保全财产折价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院裁定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松经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