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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157号

杨清国、周世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清国,周世桥,秦长学,陈斌,袁权,成都恒昌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57号申请人杨清国,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周世桥,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秦长学,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申请人陈斌,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袁权,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申请人成都恒昌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顺广路76号。法定代表人袁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清国、周世桥、秦长学、陈斌与被申请人袁权、成都恒昌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清国、周世桥、秦长学、陈斌于2016年7月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清国、周世桥、秦长学、陈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袁权、成都恒昌饲料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杨清国、周世桥、秦长学、陈斌供担保的2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