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72执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洋浦骏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塘汇创国贸大厦*栋**楼。
法定代表人:罗治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莹,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邱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洋浦骏鹏物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375元,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因此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12876元。申请执行人洋浦骏鹏物流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88094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若申请执行人洋浦骏鹏物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72执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彦军
代理
审判员 蔡国庆
代理
审判员 刘 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