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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恢122号

宁江农行与博惠供应站、松原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宁江区支行,松原市博惠工程机械配件供应站,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宁江区支行。被执行人松原市博惠工程机械配件供应站。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吉高法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