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宁江区支行。被执行人松原市博惠工程机械配件供应站。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吉高法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