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808号
申请执行人:郑紫经,泉州市永春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住所:丰泽区东海中芸洲。
法定代表人: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的(2015)丰民初字第4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人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黄凌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