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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1808号

郑紫经、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紫经,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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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808号

申请执行人:郑紫经,泉州市永春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住所:丰泽区东海中芸洲。

法定代表人: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的(2015)丰民初字第4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人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黄凌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