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振环经贸公司,住所地被执行人山东雁宾酒厂,地址住山东省。松原市振环经贸公司与山东雁宾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松经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雁宾酒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振环经贸公司于2000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措施,后被执行人向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院于2001年12月8日以(2001)莘经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破产申请,此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松经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景坤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