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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恢219号

松原市振环经贸公司申请山东雁宾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原市振环经贸公司,山东雁宾酒厂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振环经贸公司,住所地被执行人山东雁宾酒厂,地址住山东省。松原市振环经贸公司与山东雁宾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松经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雁宾酒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振环经贸公司于2000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措施,后被执行人向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院于2001年12月8日以(2001)莘经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破产申请,此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松经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景坤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