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30号原告王雪萍,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得军,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萍与被告徐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萍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律心
审判员 吕建生
审判员 郝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瞿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