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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230号

王雪萍与徐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雪萍,徐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30号原告王雪萍,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得军,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萍与被告徐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萍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律心

审判员  吕建生

审判员  郝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瞿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