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项晓蓉,女,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陈守中,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项晓蓉与陈守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项晓蓉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黄长春
审判员 曹庆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裁定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