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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110号之一

项晓蓉、陈守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项晓蓉,陈守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项晓蓉,女,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陈守中,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项晓蓉与陈守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项晓蓉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黄长春

审判员  曹庆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裁定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