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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恢116号

张福昌与马臣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福昌,马臣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昌,住扶余县。被执行人马臣,住松原市,现服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松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2736.13元。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于200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