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昌,住扶余县。被执行人马臣,住松原市,现服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松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2736.13元。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于200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