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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207号

盛苑兴土产五金商店与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盛苑兴土产五金商店,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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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207号原告盛苑兴土产五金商店,住所地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苑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寒,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被告��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包春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德新,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胡国民,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现住牙克石市。二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黄木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刚,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原告盛苑兴土产五金商店与一被告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苑兴土产五金商店诉称,一被告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阳光花园小区工程承包给二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工地实际施工人梁满成在原告处购买工程材料,欠款5万元,现要求二被告偿还5万元及5万元自2014年9月1日至给付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盛苑兴土产五金商店是依据梁满成的欠条起诉,一被告、二被告均主张与梁满成和原告的买卖合同欠款无关。依据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起诉的一被告、二被告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又不同意追加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梁满成为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苑兴土产五金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盛苑兴土产五金商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利军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人民陪审员  宋丽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微微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