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奈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程利,男,蒙古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崔淑红,女,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东明镇东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志发,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程利、崔淑红与被执行人东明镇东明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奈法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利、崔淑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奈法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