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宝,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宝海山,男,1983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郑永宝与被执行人宝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永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