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72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尹开林,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苟海强,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明,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津7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尹开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苟海强、郭明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3000元。申请执行人尹开林尚未受偿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73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苟海强、郭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开林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苟海强、郭明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尹开林发现被执行人苟海强、郭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72执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彦军
代理
审判员 蔡国庆
代理
审判员 刘 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