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赵光利,男,住所地敖汉旗被执行人李显民,地址敖汉旗赵光利与李显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19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显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光利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显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光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显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光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显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光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思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