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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316号

赵光利与李显民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光利,李显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赵光利,男,住所地敖汉旗被执行人李显民,地址敖汉旗赵光利与李显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19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显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光利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显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光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显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光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显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光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思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