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72号
原告:梁小五,男,1958年4月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银洲,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64769XC。
法定代表人:彭正勇,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五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证据有待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慧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