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081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大道合一地产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罗马花园西区9幢507室。
法定代表人:杨先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金寨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天易凤凰城6-344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大道合一地产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金寨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黄开旺
人民陪审员 孙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