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革,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兆敏,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宋嘉轩,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赵大伟,男,1990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郑金旺,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6]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革、赵大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革及其辩护人王兆敏、宋嘉轩,被告人赵大伟及其辩护人郑金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李文革、赵大伟商议对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杨桥水产养殖建设工程项目部采用滋事、闹事方法讹诈项目部,强行承揽工程业务。2015年9月16日15时许,李文革、赵大伟等人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杨桥水产养殖建设工程工地,威胁、恐吓正在施工的工人立即停工,并殴打混凝土罐车司机郭某,持刀砍砸罐车,破坏刚刚浇灌的混凝土设施。经鉴定,郑州市白沙园区杨桥水产养殖建设工程2015年9月16日停工一天的损失合计为53016元。2015年9月29、30日,赵大伟、李文革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家属与施工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被告人李文革、赵大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文革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文革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大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大伟系初犯、从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文革、赵大伟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文革、赵大伟的供述,被害人白某3、郭某的陈述,证人白某1、白某2、李某、耿某、朱某、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施工合同等书证,被害人郭某的病历,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情况说明,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革、赵大伟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革、赵大伟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赵大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大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均行为积极,所起作用相当,其二人均系主犯,故对其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文革、赵大伟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李文革、赵大伟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2)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3)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文革、赵大伟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二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文革、赵大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文革、赵大伟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应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文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大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灵
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夏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