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终1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城徽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8813926-1。
法定代表人:聂平,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稳,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组织机构代码67261759-9。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华,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上诉人舒城徽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周稳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正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523民初字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徽天置业公司、周稳诉称:2011年9月5日,原告徽天置业公司、周稳与被告华鹏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书”挂靠被告华鹏房地产公司资质开发“河棚商城”项目。协议约定:原告徽天置业公司占合伙项目40%份额,周稳占合伙项目15%份额,后周稳接受被告华鹏房地产公司15%的份额,其实际占30%份额,被告华鹏房地产公司占合伙项目45%份额,后转让15%给周稳,其实际占30%份额;被告华鹏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负责合伙项目工程的开发与管理,原告徽天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平为合伙项目的财务负责人,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等。依据协议约定,“河棚商城”项目系合伙财产,挂靠在被告华鹏房地产公司名下,后因被告华鹏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正华对外负债累累多次涉诉,因自身债务导致部分合伙财产被法院查封,该项目在对外销售过程中,被告陈正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合伙财产,三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被告华鹏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正华不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管理义务,拒绝为购房者办理按揭和房产登记手续,致使该项目房产无法继续对外销售,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现要求:两被告履行为购房户办理按揭和房屋登记手续。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徽天置业公司、周稳与被告华鹏房地产公司合伙开发河棚商城项目协议约定各合伙人负责的事务是合伙人之间其内部分工,应由合伙人之间协商解决;为购房者协助办理按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中确定的义务,因而要求开发商履行该义务的诉讼主体应为购房户,因本案中的原告基于合伙协议的分工而起诉,故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舒城县徽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周稳的起诉。
上诉人徽天置业公司、周稳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之中没有“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这方面的规定,本案属合伙协议纠纷,起诉均符合该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华棚房地产公司属于合伙协议的签订方,当然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且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属实体审查的问题,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同一审,本院二审认证意见同一审。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徽天置业公司、周稳与被上诉人华棚房地产公司均认可三方之间是合伙开发“河棚商城”项目的合伙关系。合伙人在处理合伙事务时产生纠纷,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协商处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要求被上诉人华棚房地产公司及陈正华履行为购房户办理按揭贷款和房屋登记手续,而办理按揭贷款和房屋登记手续的直接权利人为购房户,上诉人非直接权利人,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世如
代理
审判员 高 结
代理
审判员 蔡金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