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56号原告王成仁,男,汉族,1941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凌根兄,女,汉族,1936年1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彭光华,男,汉族,1954年2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少云。
原告王成仁、凌根兄、彭光华与被告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亦兵
审 判 员 张文星
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