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271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左家政,男,汉族,1980年7月2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罗浩,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1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款项11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叶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