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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161-3号

郭忠良与吉林市光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忠良,吉林市光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郭忠良,男,1944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吉林市光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红阳街。

法定代表人:陈继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忠良与吉林市光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吉林市光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郭忠良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忠良同意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家红

审 判 员  冯 锐助理

审判员  姜云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仉红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