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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行审79号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高静波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静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6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婷、赵瑞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静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市国土罚字(2016)10-0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罚字(2016)10-0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所有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共计人民币27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集体农用地0.27亩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罚字(2016)10-0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罚字(2016)10-0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延钰

审判员  樊宝卫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杨晓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