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杜云林。
被执行人:孙潮伟。申请执行人杜云林与被执行人孙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8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潮伟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信息。本案申请标的780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78000.00元,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5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陈 荣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