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96号
申请执行人:马桂福,男,回族,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彦平,女,回族,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泽艺,男,回族,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桂芳,女,回族,住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马海玲,女,回族,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海琴,女,回族,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海燕,女,回族,住阜康市。
被执行人:马贵芬,女,回族,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海军,男,回族,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桂玲,女,回族,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桂花,女,回族,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桂珍,女,回族,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贵丽,女,回族,住昌吉市。马桂福诉马彦平、马泽艺、马桂芳、马海玲、马海琴、马海燕、马贵芬、马海军、马桂玲、马桂花、马桂珍、马贵丽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82.5元,未执行标的72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30日前将案款全部付清,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根军
审判员 曹 斌
审判员 吴海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