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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执787号

朱天赐、浙江龙游辰飞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天赐,浙江龙游辰飞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787号申请人朱天赐,男,199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何河堤镇七星村*****号。被执行人浙江龙游辰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开发区龙飞路16号第二幢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9791989-9)

法定代表人:叶礼军。申请人朱天赐与被执行人浙江龙游辰飞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天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龙游辰飞服装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260元。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欠款5260元。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暂不宜执行,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825执787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银翔

审 判 员  吴红平

代理

审判员  汪智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毛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