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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恢299号

松原市宁江区善友信用合作社与松原市华丰经贸公司商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金店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善友信用合作社,松原市华丰经贸公司商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金店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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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善友信用合作社

被执行人:松原市华丰经贸公司商场

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金店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8月9日作出(1996)松经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松原市宁江区善友信用合作社于199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松原市华丰经贸公司商场的两辆轿车价值45万元,剩余欠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裁定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松经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