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善友信用合作社
被执行人:松原市华丰经贸公司商场
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金店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8月9日作出(1996)松经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松原市宁江区善友信用合作社于199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松原市华丰经贸公司商场的两辆轿车价值45万元,剩余欠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裁定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松经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