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住所地敖汉旗,被执行人王宝东,地址敖汉旗。被执行人赵维维,地址敖汉旗。被执行人何亚鹏,地址敖汉旗。被执行人卢星全,地址敖汉旗。王波与王宝东、赵维维、何亚鹏、卢星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宝东、赵维维、何亚鹏、卢星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波于2016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宝东、赵维维、何亚鹏、卢星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宝东、赵维维、何亚鹏、卢星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宝东、赵维维、何亚鹏、卢星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