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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120号

王波与王宝东、赵维维、何亚鹏、卢星全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波,王宝东,赵维维,何亚鹏,卢星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住所地敖汉旗,被执行人王宝东,地址敖汉旗。被执行人赵维维,地址敖汉旗。被执行人何亚鹏,地址敖汉旗。被执行人卢星全,地址敖汉旗。王波与王宝东、赵维维、何亚鹏、卢星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宝东、赵维维、何亚鹏、卢星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波于2016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宝东、赵维维、何亚鹏、卢星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宝东、赵维维、何亚鹏、卢星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宝东、赵维维、何亚鹏、卢星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