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牛安山。被执行人王民。被执行人杨维。牛安山申请执行王民、杨维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安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802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民、杨维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安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民、杨维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3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民、杨维来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安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