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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杨林与被执行人南京建祥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林,南京建祥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南京建祥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万寿二队。申请执行人杨林与被执行人南京建祥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栖劳人仲案(2016)14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林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南京建祥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建祥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4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培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