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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439号

林红与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红,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林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1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郭兆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