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03刑初90号

尹斌其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尹斌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3刑初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斌其,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同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4日被监视居住至今。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斌其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志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斌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尹斌其向中国农业银行邵阳分行透支额度200000元。自2012年6月13日至2014年1月11日,尹斌其持该卡透支本金199785.72元,并于2014年4月擅自更换联系电话。中国农业银行邵阳分行在2014年3月11日、5月20日、7月16日三次向尹斌其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尹斌其���抓获归案。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尹斌其偿还银行8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斌其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发卡行催收通知书、部分还款说明及被告人尹斌其的户籍证明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斌其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持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199785.72元,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尹斌其已退还部分款项,且系初次犯罪,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此,本院可依法对被告人尹斌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斌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尹斌其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肖 为

人民陪审员  唐方爱

人民陪审员  谢贤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尹礼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限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