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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恢270号

松原市宁江区农业银行印刷厂与吉林省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业银行印刷厂,吉林省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270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业银行印刷厂

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上列当事人间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5月20日作出(1997)松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松原市宁江区农业银行印刷厂于199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松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