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270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业银行印刷厂
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上列当事人间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5月20日作出(1997)松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松原市宁江区农业银行印刷厂于199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松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