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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23号

(2016)黔01执23号王瀚申请执行贵州禅院瑞远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瀚,贵州禅韵瑞远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王瀚,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126号4栋3单元4号。

被执行人:贵州禅韵瑞远贸易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是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6号世纪文化广场2层7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瀚申请执行贵州禅院瑞远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先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执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谢 辉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夏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田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