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刘强国,男,汉族、1953年8月18日出生,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全俊英,女,汉族,1960年5月21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申执行人张根栓,男,汉族,1959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全俊英丈夫。申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磴巡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巡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刘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